柯P搶錢?紅線多劃70公里 違停開罰破5億 - 汽車
By Frederic
at 2016-04-15T15:10
at 2016-04-15T15:10
Table of Contents
※ 引述《Tosca (hi)》之銘言:
: 看推文就知道一堆人搞不清楚紅黃線差別有多大
: http://tinyurl.com/z696qxs
: 一、禁停紅黃線之意義為何?
: 禁止停車線(黃線),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,即於管制時段(如7-20時),允許車輛因
: 上、下人、客,裝卸物品,其引擎未熄火,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,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。
: 禁止臨時停車線(紅線),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,即於管制時段(如0-24時),不
: 允許車輛上、下人、客,裝卸物品等臨時停車行為。
: 簡單講 黃線可以停計程車 讓人快速上下車
: 紅線連計程車停下來載客都不行!!
: 等於是車流量大 純粹只能運輸行走用途的路線 才能畫紅線
: 或是轉角 巷口等視野死角容易出事的路段 才能畫紅線
: 如果整條馬路都畫紅線 照規定 整條馬路你都不能跟計程車招手 因為他不能停~
: 所以有沒有搞清楚狀況阿~
想要討論一下這個議題
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下
還有一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
其中有些相關的
第12條
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、秩序,且情節輕微,以
不舉發為適當者,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
以勸導,免予舉發:
五、駕駛汽車因上、下客、貨,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,惟尚無妨
礙其他人、車通行。
六、深夜時段(零至六時)停車,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。但
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,或妨
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,不在此限。
十一、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。
會節錄第十一項,是因為在多數人的觀點,超速10公里以內是不用被罰的
因此第12條的情事,應為多數民眾及執法者可接受以勸導為原則
主要的結論有:
1.只要不擋人,可在紅線臨停上下客貨,包含計程車、自小客車、貨車。
會有這樣的規定應該是考量現行交通狀況及用路習慣,臨停需求太大。
但這邊衍生一個有趣的問題,如果不妨礙通行,為何不改為黃線,直接開放臨停?
若因該處只適合臨停不適合停車,亦可設置24小時黃線。
唯一的可能性是在標線繪製與處罰之間找到的平衡點
2.0-6點就算是紅線亦可以停車,但不能停殘障車位、消防栓。但如果被人檢舉,
則違規會成立,會依法開罰。這邊不知道有沒有人檢舉過?
--
: 看推文就知道一堆人搞不清楚紅黃線差別有多大
: http://tinyurl.com/z696qxs
: 一、禁停紅黃線之意義為何?
: 禁止停車線(黃線),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,即於管制時段(如7-20時),允許車輛因
: 上、下人、客,裝卸物品,其引擎未熄火,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,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。
: 禁止臨時停車線(紅線),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,即於管制時段(如0-24時),不
: 允許車輛上、下人、客,裝卸物品等臨時停車行為。
: 簡單講 黃線可以停計程車 讓人快速上下車
: 紅線連計程車停下來載客都不行!!
: 等於是車流量大 純粹只能運輸行走用途的路線 才能畫紅線
: 或是轉角 巷口等視野死角容易出事的路段 才能畫紅線
: 如果整條馬路都畫紅線 照規定 整條馬路你都不能跟計程車招手 因為他不能停~
: 所以有沒有搞清楚狀況阿~
想要討論一下這個議題
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下
還有一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
其中有些相關的
第12條
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、秩序,且情節輕微,以
不舉發為適當者,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
以勸導,免予舉發:
五、駕駛汽車因上、下客、貨,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,惟尚無妨
礙其他人、車通行。
六、深夜時段(零至六時)停車,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。但
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,或妨
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,不在此限。
十一、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。
會節錄第十一項,是因為在多數人的觀點,超速10公里以內是不用被罰的
因此第12條的情事,應為多數民眾及執法者可接受以勸導為原則
主要的結論有:
1.只要不擋人,可在紅線臨停上下客貨,包含計程車、自小客車、貨車。
會有這樣的規定應該是考量現行交通狀況及用路習慣,臨停需求太大。
但這邊衍生一個有趣的問題,如果不妨礙通行,為何不改為黃線,直接開放臨停?
若因該處只適合臨停不適合停車,亦可設置24小時黃線。
唯一的可能性是在標線繪製與處罰之間找到的平衡點
2.0-6點就算是紅線亦可以停車,但不能停殘障車位、消防栓。但如果被人檢舉,
則違規會成立,會依法開罰。這邊不知道有沒有人檢舉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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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By Margaret
at 2016-04-17T01:40
at 2016-04-17T01:40
By Freda
at 2016-04-18T11:27
at 2016-04-18T11:27
By Bennie
at 2016-04-20T0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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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Robert
at 2016-04-22T09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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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Jacob
at 2016-04-23T02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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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John
at 2016-04-27T08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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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Freda
at 2016-04-29T21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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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Zanna
at 2016-05-02T11:31
at 2016-05-02T11:31
By Susan
at 2016-05-04T11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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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Zanna
at 2016-05-05T09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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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Frederic
at 2016-05-07T14:53
at 2016-05-07T14:53
By Zanna
at 2016-05-11T08:10
at 2016-05-11T08:10
By Olive
at 2016-05-13T04:04
at 2016-05-13T04:04
By Noah
at 2016-05-14T19:27
at 2016-05-14T19:27
By Anonymous
at 2016-05-17T05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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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Lucy
at 2016-05-18T20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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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Quintina
at 2016-05-21T16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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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Erin
at 2016-05-23T22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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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Carolina Franco
at 2016-05-26T09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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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Jacky
at 2016-05-28T17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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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Olive
at 2016-05-30T01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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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Connor
at 2016-06-03T19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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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Ethan
at 2016-06-04T12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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